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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夥伴在申請加拿大移民的過程中,會選擇用DIY的方式來準備申請。成功獲批的話,自然可以省得一筆不少的費用。
但是,由於普通人對移民政策和法條沒有深入的瞭解,在DIY的時候,會不慎入“坑”,被移民局扣上“虛假陳述”的帽子。
很多DIY的小夥伴都認為:婚姻貨真價實、感情關係真實,就不會掉入“虛假陳述”的大坑。然而現實總是比想像得更加殘酷。
今天億微就和大家聊聊:加拿大夫妻團聚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大坑”。
1.常見“坑”之【婚姻狀態】
加拿大的婚姻狀態明確劃分為:未婚、已婚、離婚、悔婚、同居、分居、喪偶幾種情況。
在遞交移民申請時,要明確向移民部說明目前婚姻狀態及過往婚姻歷史且不能有欺瞞。

不管是有意隱瞞還是粗心大意,填錯移民局關注的關鍵資訊很容易導致申請被定為 Misrepresentation。
2020年4月2日,聯邦法院對一個上訴申請進行了宣判和解讀,這個案例還是很研究價值的。
我們來一起看一下:
案例綜述:
S先生2002年首次持學習簽證入境,當年認識了女孩W,兩年後搬到一起住(共同生活)。女友學簽過期後一直在加拿大持續生活。兩人直至2012年結束共同生活,並分別獨立生活。2013年6月,S先生通過EE快速通道遞交加拿大經驗類移民申請,在遞交申請以及辦理落地手續時,並未聲明披露自己曾經有過同居伴侶。2014年4月,S先生獲批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一周之內與W登記結婚,兩個月之後遞交了配偶擔保團聚移民申請。
移民部批復:
2016年,移民部(IRCC)判定S先生無資格擔保其配偶W女士。原因是,S先生在2013年遞交移民申請時有虛假陳述,未申報其2004年至2012年與配偶的同居伴侶關係。2017年1月,移民部對S先生的虛假陳述作出聆訊,判定剝奪S先生移民身份併發限期離境令。2019年12月,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移民處、移民部移民上訴局(IRCC-IAD) 對S先生的虛假陳述案上訴進行聆訊,並維持原判。之後S先生要求聯邦法院對移民上訴局裁決司法覆核。

聯邦法院駁回:
1. 虛假陳述的事實成立
2. 導致虛假陳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3. 未披露的資訊很重要,且誤導致使移民官錯誤獲批申請
4. 駁回S先生提出的基於人道主義考量取消遞解令的申請。
聯邦法院於2020年4月2日作出裁定,駁回S先生的司法覆核請求,維持原判。
億微分析:
從上面這個案子中可以看出,無論S先生還是W女士的移民申請,都只是因為在原始申請時,因為自己個人的誤解,導致了無法解釋的錯誤,最終夫妻兩人的申請都悲劇收場。

S先生在遞交移民申請時,由於未披露過往同居歷史而導致移民官沒有審核本應該審查的背景資訊。
雖然擔保人後來提出,有證人證明兩人共同地址期間是室友關係,但是並未能說服移民官相信兩人連續長達8年的共同生活並非構成曾經的同居關係。
相信兩人在提交擔保團聚移民申請時提供的感情發展脈絡等支援檔,都從側面證實兩人曾經的事實同居伴侶關係,所以沒有能說服移民官相信S先生此前隱瞞曾經的同居關係不是虛假陳述。
作為擔保人,S先生抗辯自己成長在中國,對加拿大“同居”的概念不瞭解所以做出了誤判,非有意為之。
但是法院考慮到S先生已經在加拿大生活很多年,且完成了高中和大學教育,應該瞭解加拿大的各類基本常識,所以聯邦法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採納。

S先生隨後抗辯自己未申報的內容是非重要資訊,從重要程度和級別上判斷不應該造成虛假陳述的定性。
但是隱瞞的事實,確實導致移民官沒有進行必要的流程審核,所以仍然定性為虛假陳述。
考慮到S先生回到中國後,可以很快的適應中國的生活,所以駁回S先生提出的基於人道主義考量取消遞解令的申請。
2. 如何避免“入坑”或者“被坑”
管理加拿大移民政策和方法的是法案條文。然而,對條文解讀或者法律術語不理解而導致的悲劇,每年都有很多。
不知者無罪的這個理論在很多時候都是站不住腳的, 所以小夥伴們在自己DIY移民申請的時候,一定要對每一個自己不理解的詞彙做充分解讀。
切忌抱有僥倖心理,這樣才能保證自己不會掉“坑”,或者被自己也一知半解的無牌顧問誤導。

在對移民政策似懂非懂,或者對移民申請中涉及的法律條文不理解的時候,建議尋求加拿大持牌移民顧問(Regulated Canadian Immigration Consultants, RCIC)的專業幫助。
億微聯盟作為一家專業的移民法律諮詢事務所,公司有多名加拿大持牌移民顧問為申請人和客戶提供最專業的諮詢和可行性極高的問題解決方案。
從2020年4月起,億微推出了移民申請材料檢查服務(Case Review),為有需要的移民DIY申請人把好移民的最後一道關卡。
詳細內容歡迎電郵至dwithevelyn@gmail.com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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